10.3969/j.issn.1671-5195.2005.02.005
票据诈骗罪犯罪客体新论--兼析"金融诈骗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同类客体之差异
已有观点对票据诈骗菲犯罪客体的认识,圃于"纯刑法"或者"纯公法"的思维方式,认为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票据管理秩序,具有局限性.对此问题要从整个法律体系(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或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角度,并结合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进行整体把握.本罪的主要客体应该是"票据流通秩序",而非所谓的"票据管理秩序",二者分剐代表了"讼"和"私"两种不同的法益.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同类客体是不同的:前考如该节罪名所捞述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后者则是金融流通秩序.
刑法分则、票据诈骗罪、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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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04(中国法律)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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