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4.04.009
对政府采购程序控制的几点理论思考
政府采购合同在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上具有区别于一般合同的特殊性,这给相关的行政程序提出了一些要求:以保护公共利益为根本,以控制行政权力为原则,行政程序必须保持其应有的限度,对政府采购的程序控制必须带有一定的全局性,重视一些程序性规定.因此,可对行政优益权力和政府意志进行程序控制.
采购、程序控制、政府性、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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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中国法律)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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