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4.04.007
试论国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制度及我国立法对策
1929年以来,世界各国在民用航空领域相继达成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或协定,其中以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轴,因此,这一系列条约所形成的国际航空承运人赔偿制度,被国际民航界称之为"华沙体系".2003年正式生效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体系"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国际承运人责任赔偿制度,我国应当与蒙特利尔公约接轨,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国内立法.
国际航空承运人、赔偿制度、立法对策、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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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国际法)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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