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4.01.011
我国无权处分制度反思
统一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务中将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视为无效合同.而合同法颁布之后,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样的规定无论从价值判断或法律体系上看均有许多不合理之处或不完善的地方.合理的做法是,应建立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物权变动模式,并以这种模式为前提探讨无权处分的规则.
无权处分、物权行为、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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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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