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4.01.009
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界说
我国公安机关是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双重主体.准确界定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是明确当事人求济途径和规范公安职权行为的前提条件,需要综合运用行为主体、行为种类、行为程序、法律依据、案件性质和行为目的等标准,从程序到实体、从形式到实质对公安职权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人民法院是界定公发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权威机关,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告不服公安职权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当受理,当在进一步审查后作出相应处理.
行政行为、侦查行为、界定标准、界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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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国家行政管理)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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