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3.05.006
论TRIPS视野下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与限度性
知识产权对刑法保护的需求源于该领域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权利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行为的弱谴责性与高收益性、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已达成国际共识.但是,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亦有程度上的特异性:在价值目标上的限制是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衡平、鼓励创新与科技进步的衡平;在法律性质上的限制是恪守后盾法的刑法应是最后制裁法之原则;就介入的纵向程度限制而言,则应在适度观念下注重实证效果.
知识经济、TRIPs协议、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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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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