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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5195.2003.03.017

陷害教唆与侦查圈套的可罚性探讨

引用
陷害教唆与侦查圈套有着天然的伴生关系,但并非所有的侦查圈套都属于陷害教唆之情形.按我国教唆犯二重性的通说,陷害教唆行为应具有可罚性,但侦查圈套并不都具有可罚性.犯意诱惑型侦查圈套行为虽然有目的的正当性为支撑,但其手段的非正当性亦不能排除其可罚性:纯正的机会提供型侦查圈套因不符合教唆犯本质特征,不应受到刑罚的非难;不纯正的机会提供型侦查圈套应当作为刑法中正当化事由加以规定.

陷害教唆、侦查圈套、教唆犯二重性、正当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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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中国法律)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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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671-5195

52-50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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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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