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3.01.016
论侦查构造中的裁判者
侦查阶段同刑事审判阶段一样,也存在对立的双方:控方和辩方.在侦查构造的控辩双方中必须要有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法院作为侦查构造中的裁判方会产生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导致"先定后审";由检察机关来担负侦查构造中中立者的角色,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权力重叠、角色冲突,作为侦查构造的裁判者角色也有一定的障碍.因而必须改革检察机关的职权,确立检察机关只行使监督权,其侦查权划归其他部门隶属.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对侦查活动的在场权、建议权、评判权、处罚权、司法审查权和消极侦查权等来实现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从而成为侦查构造中的中立者、裁判者.
侦查构造、裁判者、法院、检察院、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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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5.2(法的理论(法学))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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