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3.01.009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新探
我国刑法第140条、146条和149条中的"产品"一词应改为"商品",第140条和149条的罪名应确定为"生产、销售普通伪劣商品罪".某些建设工程应纳入"伪劣产品"的范围,但需要在刑法第137条和第140条的法定刑之间进行平衡,即应加重前者的法定刑.如果只是单纯地假冒,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不同情况,或者只给予行政制裁,或者按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犯罪论处.此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涉及到未遂形态、销售金额以及与相关条文的关系等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产品、伪劣商品、未遂形态、销售金额、条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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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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