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2.06.006
论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冲突与融合--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现象透视
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的特点在于前者具有统一性、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后者具有多样性、特殊性、伦理性、自觉性等.透视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现象,可以感受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在婚姻领域有四个方面的冲突:1.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冲突;2.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3."移植法律"与本地民族特点的冲突;4.国家意志与地方权力的冲突.应当化解冲突,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积极融合.
国家制定法、民族习惯法、少数民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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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中国法律)
湖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基金2001C317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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