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2.03.005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融合抑或取代
对"期前违约"行为,英美法系通过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通过不安抗辩权制度来救济,两制度的差异带来了两制度的融合.然而由于不安抗辩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先天性的制度缺陷,融合或改造的本身--德国法上的司法补充或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扩大,都不能使其全面而充分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最终的也是最好的选择应为融合后的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不安抗辩、融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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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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