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2.02.008
动产抵押后的抵押物转让交效力
动产抵押物已登记但抵押物转让不以登记为要件时,转让抵押物的效力涉及两类人的利益.在对善意受让人与抵押权人的两种利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应保护善意受让人;同时为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在制度构造上应以物上代位取代物上追及,并强化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以达致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可操作相一致.
动产抵押、抵押物转让、物上追及、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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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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