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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5195.2002.01.002

对我国传统教唆犯理论的质疑

引用
我国传统的教唆犯理论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一、并非一切教唆行为在实践中都能按照教唆犯处理;二、要求教唆他人必须实施某一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犯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三、要求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作出判断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对传统教唆犯理论进行改造.首先将现有的教唆犯概念一分为二,即教唆犯和唆使犯;其次,对分离出的教唆犯的基本构成条件进行重构.

教唆犯理论、重构、教唆犯和唆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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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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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671-5195

52-5031/D

14

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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