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44X.2011.02.014
论书法的抒情功能
书法作品是书法家的精神产物。本质上是精神的映照,书法作品凝聚着作者的功力、心血,同时也是其学识、修养、性情、气质的体现。具有抒情的功能,但无论作者在创作之时有没有注入自身的即时情感,在欣赏过程中人们都无法通过其艺术语言直接获得喜怒哀乐等具体的人类情感,人们所产生的情感体验也只是自己组织唤起的抽象审美情感,而且与作者创作时的情感状态并非一一对应。长期以来,人们在书论和实践中把书法创作的抒情功能误解为书法欣赏时对作者具体情感的还原,这种错误的认识只会降低书法作品的艺术价值。
书法、抒情、抽象、情感
J292.1(书法、篆刻)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