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707.2005.01.013
86例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医病理尸检分析
目的:探讨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医病理学鉴定特点.方法:对我室1999年1月~2004年6月尸检档案中涉及医疗事故争议案例86例进行分类统计,并对法医病理学鉴定结果进行比较.结果:(1)争议尸检案例从1999年1月~2001年12月的26例(8.5%)上升到2002年1月~2004年6月的60例(27.3%);(2)男女性别差异无显著性;年龄分布在10岁以下的21例中,6例为出生1月以内的新生儿,11例为1~5岁的幼儿,高峰分别出现在20~29岁和小于10岁,均为21例(24.4%),其次为30~39岁17例(19.8%);(3)争议多发生在县(区)级以下的医院(包括个体诊所),共67例(77.9%),最常涉及外科、产科和急诊、门诊;(4)死亡原因最常见心血管系统疾病21例(24.4%),呼吸系统疾病19例(22.1%),产科疾病15例(17.3%),机械性损伤11例(12.8%);(5)临床诊断与法医病理诊断不相符23例(26.7%),无临床诊断30例(34.9%),主要集中在个体诊所和乡镇卫生院.结论:法医病理学鉴定对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诉讼案件起积极作用.
医疗事故、尸体解剖、法医学、病理状态、解剖学、医疗事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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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5.4;D919.4(诉讼法)
200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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