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331.2003.05.017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论析
人民法院不是举证责任的主体,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行为不能为人民法院作承担举证责任的依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行为,其法律属性应为司法救济,我们应当在此认识基础上构建我国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制度.
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法律属性、理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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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中国法律)
200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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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法律属性、理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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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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