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80X.2022.03.008
企业数据共享:欧盟立法与中国方案
企业数据价值的充分挖掘依赖于数据共享,网络平台数据爬取的普遍现象表明,市场主体对于企业数据共享具有客观需求和合理期待.数据具有公共价值属性,公共利益考量为企业数据共享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实践中,企业数据共享存在主、客观障碍.为破除企业数据壁垒和促进企业数据再利用,欧盟对企业数据共享话题展开了持续的法治探索并创设了"数据中介服务"模式,旨在消弭企业共享数据的不信任状态.企业数据共享的中国方案可在吸收欧盟思路的基础上,着重关注企业数据共享意愿的提升和企业数据共享保障机制的建构.为破除数据共享的主观障碍,应设法增强企业及公民对数据公共价值的意识,设置企业数据共享的最低标准并制定共享激励措施,在数据共享过程中保障企业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为破除数据共享的客观障碍,应完善企业数据共享的全环节法律规范体系,采取多元手段解决企业数据共享过程中的成本及技术问题.
数据共享、企业权益、欧盟立法、数据中介、中国方案
D920.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CFX073
2023-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