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80X.2004.04.011
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中股权管理层次de法律问题
@@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这是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指明了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我国<公司法>第21条第一款也规定:"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为我们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化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股权、管理层次、市场经济体制、投资主体、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责任、公司法、法人治理机构、中共中央、若干问题、全体会议、国有独资、改建、法律依据、委员会、共产党、中国
F27;F12
2005-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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