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8233.2009.05.016
论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频频发生,但是同时对行政诉讼中村民委员会的被告资格的争论也十分激烈.文章从相关法条出发,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一些关于村民委员会"法定职务"的规定,对持适格主体论的观点进行了一定程度地反驳,加上对社会因素的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得出在某些条件下村民委员会可称为适格主体,另一些情况则不能的结论.
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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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4(诉讼法)
2010-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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