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进行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针对原有的科学奖励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1999年4月以来,国务院、科技部陆续出台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等。在国家科技奖励中:(1)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于人数每年不超过2名,个人奖金数额为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条件,45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2)完善国家级四大科学技术奖,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只设一、二等奖,每年的获奖项目总数从原来的800多项减少到不超过400项。原有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一等奖为6万元,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为4.5万元,各奖种二等奖为3万元。现改为三大奖中的一等奖均为9万元,二等奖6万元。(3)国家级四大奖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主要授于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这个奖项,主要是荣誉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只奖励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需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国务院所属其它部门不再设部级科学技术奖。 对社会力量设奖(国内外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而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本着“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运作”的原则建立登记制度。
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奖励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安全、国务院、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办法、组织、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合作、获奖者、国家科技奖励、国家级、国防科工委、人民共和国、自筹资金、有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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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0;N
2004-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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