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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5254.2012.03.021

社会企业的立法及其法律形式

引用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社会企业开始在全球兴起,部分欧美国家和韩国创制了新的法律形式,这股立法风潮已经形成世界性的影响;社会企业立法框架关键因素为:确保追求社会目标,促进参与经济活动、民主的治理结构,保障民间所有权;诸国由于历史传统、社会条件和对社会企业的理解不同,对于如何确定社会企业的新型法律形式,存在三种不同类型:合作社形式、公司形式、无特定法律形式;当下我国的社会企业,可以采取公司、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律形式,国家在促进社会企业发展方面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在公司的类别中增加社会企业组织类型,稳妥开展政府层面的社会企业认定工作.

社会企业、立法、法律形式

22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2-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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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1008-5254

45-1242/D

22

20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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