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254.2008.02.024
关于设定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问题研究
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到刑法范畴具有可行性.因为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的前提.从刑法角度看,设定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重大道德义务可以成为见危不救罪作为义务的一个重要帐据.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可以为我国刑法设定该罪寻找立法模式.在考虑到我国目前具体社会状况前提下,见危不救罪的主体暂时限定为三类.
见危不救、刑法谦抑性、道德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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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9(中国法律)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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