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390.2001.06.010
非法占用林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将承担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二)》及《法律解释》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刑法修正案>、<解释>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征用占用林地、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共和国、解释、会议、公告
S7 ;D92
2004-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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