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36/j.cnki.gxjcxyxb.2020.0517
刑事司法逻辑视域中的控辩平衡及其教学意义
"刑法是司法法,而不是行政法".就英美法系而言,由于存在"陪审团使法律无效"规则,辩方的辩护空间可借此得以扩展,使得个案差异性所彰显的实质正义得以张扬.就大陆法系而言,在司法的构造中制度性地重视普通市民的生活感觉,已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时代精神.我国刑法学理论难以为控辩的实质平衡提供实体"土壤",导致刑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育片面追求教义化思维的培养,这一培养模式并不符合司法逻辑的诉讼结构.应通过司法场域方法论培养法学学生发现与提出问题的能力、分角色思维能力、形成观点能力、收集与整理文献的能力.
司法逻辑、控辩平衡、法学学生、学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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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法学各部门)
2019年度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安徽科技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淮北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学质量工程"淮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点——淮北市列山区人民法院实习基地"项目
2020-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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