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36/j.cnki.gxjcxyxb.2019.0504
新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持卡人与用卡人不一致,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钱款情形下,持卡人与行为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等问题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持卡人与用卡人共谋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持卡人借卡给用卡人,使用人恶意透支,持卡人不知情或事后放任的,持卡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窃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关联的信用卡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卡内资金行为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电子支付诈骗、诈骗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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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9-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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