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9438.2018.03.003

刍议刑事案件中的“到案经过”

引用
“到案经过”在刑事案件卷宗中是一种常见的证据材料,应使用“到案经过”这一统一的法律称谓.由于具有多重证据属性,应将其归入特殊的“证人证言”种类.其记录要件应包括到案时间及地点、到案方式、嫌疑人体貌特征、起获的赃物和证物,以及现场其他人员和嫌疑人到案时行为表现等内容,在制作格式上应遵循见证者记录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嫌疑人到案后及时记录和记录完毕后交由嫌疑人签字确认等原则,以提高“到案经过”的证明力.

刑事案件、到案经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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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18-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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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1008-9438

45-133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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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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