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438.2018.03.002
国家监察治理领域的问责机制建设
国家监察体系的建立是推进责任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但国家监察全覆盖缺乏公职人员问责系统化的结构性支撑,对监察主体进行问责的专门机构与责任倒查机制尚未建立,应遵守监察治理领域的特有原则性规定,建立和完善问责追责机制,实现从调查核实、处分决定到申诉和救济的法治化;建立监察人员惩戒委员会与责任倒查机制,解决多重职务产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实现履职保障与监察问责协同推进,以公职人员问责系统化为国家监察全覆盖提供有效保障.
国家监察、问责机制、责任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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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法学各部门)
2017年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级科研项目17QN01;广东省教育厅青年创新人才项目Z030008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GD17YFX03
2018-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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