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21X.2013.06.010
可否随意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及用途?
案情简介
N市G路146号房屋原为私有产权商住房屋,业主为卢某.建国初期,该房屋被收归国有并改造为经租房.此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N市人民政府落实政策时将该房屋还给了卢某.1989年,N市人民政府为卢某颁发了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用途为“住宅”.1992年,N市人民政府为卢某颁发第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是“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2000年,N市换发全国统一土地使用证,卢某上述房屋登记的土地用途仍为“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住宅、私有产权、落实政策、房产、租房、业主、改造、案情
F30;D92
2013-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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