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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21X.2009.08.014

即使为民谋利,非法转让"荒地"也构成犯罪

引用
@@ 编辑同志: 陈某是一名村民小组组长.2008年1月,一外地客商想利用该组一块面积为51.2亩的荒坡地进行开发.陈某认为土地闲着也不能产生效益,倒不如用它为村民谋些利益.陈某便组织召开村民小组组委扩大会议,全体人员也一致同意将荒地转让.于是在未经报批,未取得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陈某代表村民小组,与外地客商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并将所得15.36万元转让款按村民小组人口平均分配给了村民.然而有人说,陈某之举构成犯罪了,这种说法对吗?

为民谋利、非法转让、荒地、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平均分配、扩大会议、荒坡地、组织、效益、人口、签订、面积、利益、犯罪、编辑、报批

D92;D63

2009-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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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国土资源

1672-321X

45-1313/P

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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