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21X.2008.04.013
入股出资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未建成的大楼,可否作抵押?
@@ 案情简介:
甲公司在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一幢大楼,后因资金不足,无法继续施工.甲公司遂以其土地使用权及未建成的大楼折价入股,与乙公司共同成立丙公司,由丙公司继续建设大楼.大楼建成后,因甲公司拖欠银行贷款,被银行起诉.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协定,甲公司将建好的大楼抵押给银行,并另外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乙公司得知后,即以甲公司为被告、银行为第三人起诉到法院,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入股、出资、土地使用权、大楼、银行贷款、资金不足、起诉、继续建设、还款协议、合同无效、法院调解、抵押、主张、折价、行为、协定、施工、签订、简介、分期
TU7;TU9
2008-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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