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21X.2005.11.016
镇政府处理该宗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 案情原告:仲甲被告:某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仲乙1989年仲甲获批农村宅基地一处,因界址不清一直与西邻仲乙发生纠纷,仲甲多次申请被告予以调处均无答复.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仲甲曾先后3次向该镇土地管理所书面申请要求处理与仲乙的宅基地争议.2003年5月13日仲甲与仲乙所在的村委会也向该镇土地管理所书面请求处理仲甲与仲乙的宅基地争议;5月17日该镇土地管理所书面委托该村委会处理仲甲与仲乙宅基地争议;7月21日仲甲向该镇政府递交了要求处理宅基地争议申请书复印件;9月2日,仲甲以邮寄方式再次向该镇政府递交了要求处理其与仲乙宅基地争议的申请书.2004年1月6日仲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被告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并附带行政赔偿房屋损坏及误工费、车旅费等损失.
镇政府、请求处理、土地管理、权属争议、宅基地、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村委会、被告、行政赔偿、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法院、误工费、复印件、原告、邮寄、损坏、人民、农村
F30;D92
2006-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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