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21X.2005.03.016
对一件土地违法登记及非法占用土地案例的分析
@@ ”案情”某社区现位于江苏省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该社区居委会前身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6月依法征用本村第四组集体耕地10.21亩(6806.66平方米)建设村胶合板厂,该胶合板厂厂长系本村村民王某.2000年经土地初始登记办理了以权利人为胶合板厂的国有土地工业使用权证书,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0.2664亩(6844.3平方米)及该厂法定代表人为王某.2004年5月王某在办理了城市规划许可证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后,又以招商引资为名获取优惠,将某市翱翔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公司另与该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在位于上述地块北侧的耕地6.58亩(4386.66平方米)租赁协议书,将此地和胶合板厂土地共同建设瓜果批发市场.
土地违法、登记、占用土地、胶合板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招商引资、营业执照、批发市场、建设、耕地、许可证、协议书、权利人、邳州市、江苏省
D9(法律)
200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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