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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21X.2004.03.021

土地管理部门能否要求该公司补地价款?

引用
@@ 案情简介1996年11月,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甲市A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甲市土地管理部门与该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A号宗地使用条件按城市规划要求,其批准用途为住宅、商业综合,该宗地需要划分为两宗地,待该宗地总平面布置图出来后,再根据具体划分的宗地用途界线,确定分宗后的土地面积和具体的土地使用年限.1 996年12月,甲市政府给该公司招标取得的A号宗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用途为住宅、商业,批准使用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综合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1 997年1月,甲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通过了A号宗地的规划总平图.甲市土地管理部门随即与该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达成协议主要为:根据A号宗地总平面布置图的功能划分,将该用地划分为B、C两宗,其中B宗地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C宗地用途为商业和写字楼,使用年限为50年.1 997年4月,甲市土地管理部门给该公司分别核发了这两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1 998年7月,甲市政府给该公司颁发了这两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管理部门、土地使用年限、总平面布置图、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市政府、城市规划、招标方式、补充协议、土地面积、使用条件、签订、建设用地、合同约定、功能划分、写字楼、审批

F301(农业经济理论)

2004-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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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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