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20.05.011
环境刑法法益的反思与坚守 ——基于污染环境罪的分析
当前对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的质疑实际上批评的是纯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则在强调人类的主体地位之同时也关注环境.将人类利益作为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有现实合理性,也有助于强化人类的责任意识.污染环境罪法益的内涵应与环境刑法法益相一致,同时也要符合刑法规定并契合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需要.环境自身不具有独立的法益主体身份,环境利益无法脱离人类独立存在,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法益只能是人类的人身财产权利.据此,污染环境罪的基本形态属于结果犯,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态则仅限于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
污染环境罪、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环境法益、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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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21-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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