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18.02.013
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之善治 ——PPP合同的性质与纠纷解决路径
《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确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PPP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使投资人深感不安.从诉讼原理上看,PPP合同不宜简单被定性为民事或行政合同,而应定性为混合合同,即民事行政合同.单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均不利于PPP合同纠纷之妥善解决,可行的路径是基于行政私法理论,在公私合作模式下探索:建立特别仲裁庭,吸收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的优点构建特别仲裁程序规则;以民事审判庭为核心建立混合合议庭,以民事诉讼程序为核心,兼顾公共利益之保护,避免因主管或受案范围审查可能引起的权利救济失当问题.
PPP、特别仲裁、混合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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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201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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