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16.02.003
基于儒家仁爱伦理的人权实现路径
在以儒家仁爱伦理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独特意涵、有别于义务和责任等道德承诺的人权概念并不存在,但这并不妨碍对儒家仁爱伦理与人权之关联性进行分析和思考.儒家提出的“己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律令具有普遍适用性,体现出儒家仁爱伦理的博爱特征,既包含了对他人人格的尊重,又强调了个人对他人所承担的道德义务.儒家仁爱伦理强调日常生活中的伦理关系对实现具体人权的重要性,鼓励人们最大限度地利用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联性,首先维护家族成员和亲密朋友的权利,然后再向外围扩展.以名定责、责权对应,根据名分等级确立不同人的道德义务是儒家仁爱伦理的基本原则,“名分”观所蕴涵的角色责任伦理思想,可以帮助人们正确看待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关系.
儒家、仁爱伦理、人权、伦理关系、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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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2-02(伦理学(道德哲学))
201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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