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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8182.2014.06.017

论罗马法上瑕疵担保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转变

引用
瑕疵担保制度,滥殇于古罗马法.其市民法中,依据要式买卖,成为现代权利瑕疵;以要式口约方式交易,演变为物的瑕疵.但其法律效果并非自始至今,一脉相承地保留下来.从研究所得,即便罗马法本身亦有转变,赔偿范围改为“在不欺瞒的条件下,买受人的应有利益”.贵族营造官,为保护买受人,建立告示,以买受人的信赖利益为主,到了东罗马帝国,因厌恶不诚实出卖人的诈欺行径,便加以修改,将原来的信赖利益,改为履行利益赔偿.此得为我们因应社会变迁的启发.

罗马法、瑕疵担保、信赖利益、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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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8(法的理论(法学))

2013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库”项目:“罗马公法要论”

2015-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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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8182

45-1070/C

36

201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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