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14.05.017
论继承法中的“错误”——以大陆法系民法典继承编为中心
我国《继承法》在理论和立法上都回避了可能发生的意思表示错误问题,而大多学者对错误制度的研究也局限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领域,忽视了该制度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罗马继承法中有大量关于错误的规范,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继承编对意思表示错误的处理则存在“平行线型”、“总分型”、“准用型”三种立法例.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中应考虑到总则有关错误的一般规定和继承法有关错误的特殊规定之逻辑统一,以便法律适用.
错误、继承法、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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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4(民法)
2014-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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