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08.04.015
不动产善意取得与登记公信力之比较
不动产登记者强调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有质的区别,两者应当分别立法.后者主张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制度表现就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两者可以合并立法.我国<物权法>构建了一体化的善意取得制度,把未登记的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都纳入了保护的范围,节省了立法资源,维护了法律逻辑的统一.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在涉及的法律关系、对善意的判断和原权利人归责性认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仍有一定的差别.
不动产、善意取得、登记公信力、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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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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