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08.04.012
国际法视野中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
因高等教育服务的特殊性,也因<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不成熟,在高等教育服务贸易领域,迄今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WTO成员承担了具体承诺义务,且附加了种种限制性条件.遗憾的是,我国提交的具体承诺清单却未能将公立大学所提供的服务排除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制范围之外.然而,高等教育不但具有商业属性,还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作为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的中流砥柱,公立大学的命运不应完全由贸易利益决定,故我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补救.
国际法、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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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1(国际法)
200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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