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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8182.2008.03.015

论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可归责性

引用
表见代理应否以本人的可归责性作为法定要件,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争论不休,双重要件说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这些纷争直接限制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影响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分析论证学说争议、两大法系各国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重构表见代理以本人行为对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客观与因的法定要件.

权利外观、本人可归责性、本人客观与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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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广西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X071136

2008-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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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8182

45-1070/C

30

20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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