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盗所"还是"何盗所"——以"可、何"用字习惯的时代性为中心的考察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57号简记载了一条汉律:
谋遣人盗,若教人可盗所,人即以其言□□□□□及智(知)人盗与分,皆与盗同法.整理者认为"可"通"何"①,学者多从之.彭浩等主编的《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一书在释文中将"可"标注为通"何",不过同时又在注释中引用日本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的意见,将"可"读如本字②.目前我们无法在同时期或相近时期的律法中找到与"教人可盗所"或"教人何盗所"相关的记录,这两种解释似乎都说得通.那么到底哪种意见正确呢?对"可、何"两个字用字习惯的时代性的考察,也许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ZDA201
2022-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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