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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的应刑罚性思考

引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垄断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并根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及造成损害的大小,分别设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反垄断法上的刑事责任制度,作为规制垄断行为的最后手段,对于有效遏制垄断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十分重要,而我国<反垄断法>中却无对垄断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垄断行为进行适当的刑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过论证垄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现行立法的不足,进而对建立我国垄断行为刑事责任体系提出一些构想.

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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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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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573

52-5019/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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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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