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23.02.001
执行回转程序构造论 ——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91条第1款
自制度设立伊始,执行回转一直采取再执行传统构造,由执行机构对所涉权利作出裁定并实施强制执行行为.该构造虽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却存在缺乏执行依据、限缩适用范围、违背"审执分离"原理的症结.《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构建了执行回转"申请与诉讼"的选择型构造,申请延续了再执行构造的程序规则,诉讼的适用范围发生扩张.选择型构造形式上为当事人提供两种程序选择,实质上仅将申请作为救济途径,将诉讼排除在外.完善选择型构造,一是需具化申请的适用条件,主要是增加申请的适用限制,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和程序选择权;二是应将诉讼调整为执行回转构造的内在部分,并进行简化审级、缩短审限、禁止再审等规则调整.
执行回转、再执行构造、选择型构造、不当得利、程序简化
D925.1;TP311.52;TU-0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95
202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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