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23.01.006
论《民法典》视角下的债权人受领义务
受领仅为债权人权利还是兼为其普遍存在的义务,对此《民法典》实际并未回答.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回溯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从而审视受领的应然属性:在我国实证法上,无论是就履行债务本身还是就获得对待给付而言,债务人的利益均未得到周延保护,因此承认受领的义务性有其必要;但是,不能矫枉过正地认为债权人一概负有受领义务,否则将过度干涉其行为自由.问题的正解是在两极中求平衡,而这又要求构建差异化的受领义务.对此,可基于保护与受领义务的区分,将受领义务分为两个层次:当受领迟延不影响对待给付的获得,而至多影响债务人的固有利益时,应视情况肯定债权人负有作为保护义务的受领义务;反之,若直接影响债务人获得对待给付,则应认为债权人负有作为给付义务的受领义务.两种义务在产生标准、可诉性等方面有重大差异.
受领、受领迟延、保护义务、给付义务
D923.6;F832.4;F279.24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23-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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