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23.01.003
后《民法典》时代对抗性体育运动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路径——基于对格斗致害案件的实证研究
随着《民法典》自甘风险制度的确立,运动致害案件的裁判思路面临重大更迭,通过对格斗致害案件展开实证研究,可为改进现有的裁判标准提供重要参考.目前,格斗致害案件的归责路径呈现以自甘风险为中心、以过失相抵为辅助、以组织者责任为补充的格局.由于自甘风险与对抗性运动的致害缘由无法全然吻合,需要引入受害人同意制度作为补充.实践中,法院对于过失相抵和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仍有混淆,有必要重申二者的区分标准及意义.受到自甘风险制度的体系性影响,组织者责任呈现不当扩张趋势,对此,可以转变传统侵权法理论中"全有或全无"的归责思路,采用弹性的定责方式,同时引入去司法化的协同方案,建构起以侵权赔偿为中心、以保险理赔为辅助、以基金赔付为补充的多元救济体系.
对抗性体育运动、自甘风险、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安全保障义务
G807;D923;D619
2023-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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