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22.02.001
贪污罪与受贿罪二元式法定刑的立法形塑
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均衡原则的前提之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决定法定刑设置的根本标尺,而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最核心的要素便是该罪的保护法益.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共用同一法定刑,然而,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大相径庭,二者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具有显著差异,另外,由两罪的保护法益和不法内涵决定,数额和情节在二者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中的作用亦大异其趣.所以,贪污罪与受贿罪并无适用同一法定刑的法理基础.在对二者法定刑予以分离的立法设想下,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应高于受贿罪的法定最低刑,法定最高刑应低于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受贿罪应构建以情节为中心的入罪条件和法定刑升格条件,并采用交叉式法定刑.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法益
D924;F810.423;D63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02
202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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