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22.01.009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之设列
通过考察33号指导意见的"规范目的 "和例示严重失信行为的属性与内容,可以发现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目的 标准、属性标准、形式标准."社会信用法"出台前,各级别规范设列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不可与33号指导意见相抵触."社会信用法"出台后,依照法律保留原则,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由法律、法规加以设列.相较于例示严重失信行为,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不具有普遍性,必须强化设列前的调研机制和设列后的评估清理机制.
33号指导意见、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社会信用法、调研、评估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天津市社科规划青年项目
2022-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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