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21.04.010
我国刑事立法理念和技术反思——以"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为视角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为了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出现大量"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将行为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纳入犯罪成立与否的考量之中.但是,由于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以及法律规定的混乱性、司法适用的疑难性,"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很难发挥其预想的价值.在坚持我国"定性+定量"刑事立法模式下,为了清晰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刑法总则应当明确规定影响犯罪成立"量"的要素,统一罪量要素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为了加强行政处罚与刑法处罚的有效衔接,应当建立独立型附属刑事立法,改变我国大一统的刑事立法模式.
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罪量;行刑衔接;附属刑法
本文系司法部中青年课题"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对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挑战及应用";第65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行政处罚事实的定罪功能研究"
2021-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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