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21.04.004
预防性刑法观视域下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修订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激发了公众对相关行为的犯罪化、重刑化诉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进行了立法回应,引起了学界对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刑罚预防必要性以及性同意权的争论.对此,应跳出责任主义或者纯粹价值观的抽象理论之争,将上述立法置于当前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和预防性刑事立法的趋势中加以理解.此次修订在有效回应社会风险及公众安全诉求的同时,也能够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效果,并兼顾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要求,是预防性刑法观的合理践行.相关条款的修订在立法过程和立法技术上能够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并非情绪性立法.
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年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预防性刑法观;情绪性立法
2021-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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